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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明确醫生教師吃回扣以受賄罪論處
發布時間:2010-04-29     浏覽次數:   分享到:

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 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據。《意見》共十一條,主要涉及商業賄賂犯罪的範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 中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 認定等七個方面的内容。

■ 焦點

醫生教師吃回扣算受賄

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産品銷售方财物,為醫藥産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 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财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物品 銷售方财物,為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競争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标、政府采購等事 項的評标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提供旅遊費用可算賄賂

近年來,随着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用提供無償勞務、免費旅遊等财物以外的财産性利益以及晉職招工、遷移戶口等非财産性利益進行 賄賂的案件頻繁發生。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和司法操作的實效性,《意見》将賄賂的範圍由财物擴大至财産性利益。财産性利益的數額認定,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商業賄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财産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币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 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内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 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正當饋贈與賄賂有界限

法律并不禁止親友之間的正當饋贈行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賄賂犯罪的時候,借饋贈之名而行賄賂之實,并以正當饋贈為其行為辯解。《意見》為正确區 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據。《意見》指出,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發生财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 關系及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來财物的價值;财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 方謀取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 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例如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财物以謀取競争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商業賄賂涉及八種賄賂犯罪

從 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和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業賄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非國家工作 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意見》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 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3)分 别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 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 臨時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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