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23号
工程建設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辦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經第十七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進入建築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争,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确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标投标。
第三條 施工招标投标,應當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情況開展競争,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施工招标投标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全國工程建設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規定和辦法;
(二)指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招标投标工作;
(三)總結、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經驗,提供服務;
(四)維護國家利益,監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動;
(五)審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機構。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标投标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有關施工招标投标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業務的資格;
(四)調解施工招标投标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标投标規定的定标結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确定各級施工招标投标辦事機構的設置及其經費來源。 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各級施工招标投标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标單位的資質;
(二)審查招标申請書和招标文件;
(三)審定标底;
(四)監督開标、評标、定标和議标;
(五)調解招标投标活動中的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标投标規定的定标結果;
(七)處罰違反招标投标規定的行為;
(八)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履行。
第八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要會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标投标的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指導、組織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門直屬施工企業的投标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從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
(四)商項目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标等有關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條 按照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标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标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确定投标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标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有權選定中标價格和中标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招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标工程相适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标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标、評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至五項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招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産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範圍。
第十二條 施工招标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單位工程招标、特殊專業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标。
第十三條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标。由招标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标公告;
(二)邀請招标。由招标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發出招标邀請書;
(三)議标。對不宜公開招标或邀請招标的特殊工程,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招标投标辦事機構,經批準後可以議标。參加議标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含兩家)。
第十四條 施工招标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十條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辦事機構提出招标申請書。申請書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單位的資質,招标工程具備的條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對投标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報招标投标辦事機構審定;
(四)發布招标公告或發出招标邀請書;
(五)投标單位申請投标;
(六)對投标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将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單位分發招标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标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标組織,制定評标、定标辦法;
(十)召開開标會議,審查投标标書;
(十一)組織評标,決定中标單位;
(十二)發出中标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标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五條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标項目、占地範圍、建築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标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标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标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範;
(七)投标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标、定标原則;
(八)投标、開标、評标、定标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十)要求交納的投标保證金額度。其數額視工程投資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招标文件一經發出,招标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确需變更和補充的,報招标投标辦事機構批準後,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單位。
第十七條 招标文件發出後10天内,招标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标文件的補充,應報招标投标辦事機構批準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單位。
第十八條 發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招标必須編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标底能力的咨詢、監理單位編制。
第二十條 編制标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标文件,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标準定額及規範,确定工程量和編制标底;
(二)标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幹的限額内;
(三)标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劃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争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标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幹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五)一個工程隻能編制一個标底。
第二十一條 标底必須報經招标投标辦事機構審定。
第二十二條 标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标時,所有接觸過标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洩漏。
第二十三條 實行議标的工程,其承包價格由承發包雙方商議,報招标投标辦事機構備案。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築産品的生産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标;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确定自己的投标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參與投标競争或拒絕參與競争。
第二十五條 投标單位應向招标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企業簡曆;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六條 投标單位領取招标文件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标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投标單位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标書。投标書應包括下列内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标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單位可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确認。
第二十八條 投标書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投标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内将投标書密封送達招标單位。如果發現投标書有誤,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标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 投标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标價和投标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标單位,供招标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标 評标 定标
第三十條 開标、評标、定标活動,在招标投标辦事機構的監督下,由招标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标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标會議,當衆宣布評标、定标辦法,啟封投标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标書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投标書宣布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投标單位未參加開标會議。
第三十三條 評标組織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托的咨詢、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評标、定标應采用科學的方法。按照平等競争、公正合理原則,一般應對投标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确定中标單位。
第三十五條 自開标(或開始議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确定中标單位後,招标單位應于7天内發出中标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标單位,抄報招标投标辦事機構。未中标的投标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标單位同時退還投标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标通知書發出30天内,中标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标文件、投标書等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時期投标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一)應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單位隐瞞工程真實情況(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的;
(三)洩露标底,影響招标投标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投标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标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
(五)投标單位串通作弊、哄擡标價,緻使定标困難或無法定标的;
(六)定标後,逾期拒簽承發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利用招标權索賄收受“回扣”;投标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按《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投标單位投标後,由于招标(建設)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敗的,招标(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标單位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招标投标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處理或由招标投标辦事機構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可通過訴訟解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 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實施辦法或細則,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