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全校幹部職工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陝西省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程序的具體規定》等法規制度和學校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有序、有責必問,權責一緻、懲教結合等原則。
第三條 學校所屬的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及适用
第四條 校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下列行為或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不執行上級指示和學校決定,令不行禁不止,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二)重要事項不按規定程序決策,影響工作正常開展,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職責,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五)責任意識淡薄,未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緻使發生群體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發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事關學校利益、師生員工生命财産安全的緊急時刻,拖延懈怠,未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置的;瞞報、虛報、遲報或漏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的;
(六)對職責範圍内的辦理事項敷衍塞責,推诿扯皮,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态度生硬,師生反映強烈的;
(七)違反上級和學校有關财務、國有資産管理規定,私立帳戶、私存帳外資金,或不按規定程序擅自使用學校資金、處置國有資産,造成國有資産浪費或流失的;
(八)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九)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将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有償服務隻收費不服務的;
(十)在各類考試、招生工作中,違反國家政策和學校規定,失密、洩密、徇私舞弊的;
(十一)在工程建設、物資設備采購工作中,違反規定程序,出現問題,造成損失的;
(十二)違反審批程序制作公文、簽定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鑒不善,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三)違反保密工作制度,洩露國家或者學校秘密事項的;
(十四)學校認為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類别和方式:
(一)對科級及以上幹部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對一般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口頭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書面告誡、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對單位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上述同一款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責任追究的有關人員,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根據被追究責任行為或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程度決定責任追究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科級及以上幹部采用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追究責任;對一般工作人員采用口頭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追究責任;對單位采用責令限期整改的方式追究責任。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科級及以上幹部采用通報批評、停職檢查的方式追究責任;對一般工作人員采用書面告誡、通報批評的方式追究責任;對單位采用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追究責任。
(三)情節特别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科級及以上幹部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追究責任;對一般工作人員采用調整工作崗位、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追究責任;對單位采用通報批評的方式追究責任。
第七條 凡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或者單位,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可酌情扣發責任人1—6個月的獎勵津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責:
(一)一年内受到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
(二)幹擾、阻礙追責調查的;
(三)弄虛作假、隐瞞事實真相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複、陷害的;
(五)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追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 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出現的問題,無論在任或者離任,均按在任期間出現問題的性質和責任大小進行追究。
第十一條 領導責任包括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是指在職責範圍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職責範圍内,對分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作用的責任。
第十二條 凡屬集體研究決定的問題需追究責任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按個人在決定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行政是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按照幹部和職工管理權限實行責任追究。學校成立由監察、組織、人事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的聯合調查小組,按照責任追究決定機關的要求,負責具體的調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
(一)處級幹部和單位發生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或情形,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要主動及時向學校追責決定機關提供情況說明書面材料,追責決定機關作出追責指示,由聯合調查小組負責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建議,由組織部門提交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二)科級幹部發生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由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調查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形成書面材料報學校追責決定機關,追責決定機關作出追責指示,聯合調查小組在做進一步核實後,提出處理建議,由組織人事部門提交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一般工作人員發生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由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調查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形成書面材料報學校追責決定機關,追責決定機關作出追責指示,聯合調查小組在做進一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由人事管理部門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穩定安全偶發事件責任追究,當事單位按預案處置同時要及時向學校追責決定機關提供情況說明書面材料,追責決定機關作出追責指示,學校成立由監察、組織、人事、穩定安全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的聯合調查小組負責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建議,由穩定安全主管部門依當事單位或當事人管理權限,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五)調查小組要認真聽取被追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一般情況下,處理意見形成的書面材料上應有被追責對象簽署的意見。
(六)被追責單位或個人對追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追責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追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在30日内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一般工作人員的口頭告誡,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科級幹部誡勉談話,由黨委組織部和被談話人所在單位同級黨組織實施;處級幹部誡勉談話,由學校分管校領導或紀委書記實施。
第四章 回避及責任
第十六條 追責調查人員與被追責調查的單位或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單位或人員亦有權申請有關調查人員回避,并由調查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調查主管部門發現調查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應作出令其回避的決定。
第十七條 追責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緻使學校作出不當或錯誤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另行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校内各單位可依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各自工作責任追究措施。
第十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的問題,按照《萄京游戏716關于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實施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學校教學管理規定執行。對專職教學、科研人員有關方面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外聘人員的責任追究由聘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監察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