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 (二)行為的目的是争取市場交易機會。 (三)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四)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摘自秦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