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歸檔工作,是所辦案件曆史的證明,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保證案卷相關資料的完整,才能充分體現案卷的曆史價值和案件工作的科學與規範。現就案卷歸檔工作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應歸檔的資料
1、有關的書面舉報信件,電話舉報筆錄等資料;
2、來信來訪過程中的信訪者、受理者、信訪形式、信訪内容、信訪結果等資料;
3、立案報告及審批手續、實行“兩規”、“兩指”等有關原始資料;
4、辦案組織機構情況的資料;
5、原始的談話筆錄,調查取證的材料及有關賬務、票據等原始件或複印件;
6、違紀人員的思想認識、書面檢查等有關資料;
7、違紀人員簽字的“違紀事實”材料;
8、違紀人員對違紀錯誤事實的書面申訴材料;
9、案件調查報告;
10、審理組經審理形成的審理報告;
11、黨、政紀處理決定;
12、國家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的建議書,處罰通知書、傳詢、拘留、逮捕通知書,法院的判決書等司法文件;
1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二、入卷順序原則
1、按先主卷、後副卷的原則立卷(立卷内容包括由組織形成的“報告”“決定”等材料;副卷則包括調查取證過程中的相關材料)
2、按辦案過程的時間先後入卷;
3、按辦案先後程序,便于查閱的原則入卷;
4、按序排列标題目錄和編制頁碼。
三、歸檔工作的責任和要求
1、案卷歸檔工作責任實行主管書記(處長)統一協調,紀委辦公室全面負責的原則;
2、案卷歸檔工作實行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
3、多人辦案實行由案件主辦人負責歸檔的原則;
4、歸檔工作應在違紀人員被處理後的一個月内完成;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有關檔案材料。
6、檔案由紀委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于安全地點,定期檢查,嚴防毀壞丢失、對發生責任事故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違紀檔案一般在紀委、監察處保存一段時間後,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學校檔案館管理。
四、其他事項
1、本規定自2002年1月起試行。
2、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家檔案局1998年7月頒布的《紀檢監察工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