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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體制改革的六個階段
發布時間:2010-03-22     浏覽次數:   分享到:

十一屆三中全會至“十二大”的重建正名階段

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恢複中央紀委并重建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機關。

1979年3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出通知,規定:省和縣的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産生,報上級黨委批準。明确紀委設在同級黨委内,名稱為某某黨委紀委。

1980年2月, 中央紀委向中共中央呈送一份請示中提出,為有利于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紀委同志提議,将省、市、自治區以下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的領導關系,由受同級黨委領導改為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而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中央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同意向中央建議做這樣的改變。中央如同意 以上意見,請批轉各地執行。中共中央在收到《請示》的第11天,即正式發文:中央同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改變省、市、自治區和省、市、自治區以下各級紀委領導關系的請示報告,現轉發你們,請照此執行。這是中共中央對中央紀委的請示,批複最快且規格最高的一次。

“十二大”至“十三大”的理順關系階段

1981年11月3日,中組部對北京市委辦公廳同年11月2日給中央辦公廳的來信進行了答複:經研究,北京市黨的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全稱應是:中國共産黨北京市顧問委員會、中國共産黨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特複。這可能是中國共産黨執政以來中央機關公文運轉最快的一次批複。黨的“十二大”後不到兩個月,紀委在名義上取得相對獨立。

有了這一地位的中央紀委一方面行文提升下屬地位,規定:“各級紀委的書記一般應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同時報請中共中央行文明确職級待遇,中央辦公廳1984年9月發文,轉發中央紀委《關于紀律檢查機關組織建設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中央紀委在這個請示中要求“省、地、縣一級紀委的書記,應是同級黨委副書記一級的幹部,紀委副書記應是同級黨委部長一級的幹部”。

十三大”至“十四大”的提升内部機構規格階段

1988年6月,中央紀委、中組部聯合頒發通知,規定中紀委室主任“配備正局(司)長級或副部長級幹部”。地方各級紀委正副室主任按文件規定的職務設置。中央紀委室主任按文件規定的職務設置,在2004年開始逐步落實。

“十四大”至“十五大”的監督關口前移探索階段

依靠中央行文或與中組部聯合行文來前移監督關口的做法開始改變。開始探索通過全會報告形式使監督關口前移,提出“三重一大”和加強黨内監督“五項制度”。

1994年9月,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提出“重視加強事前事中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的負責人要參加地方和部門有關重大問題決策的會議,了解決策的情況以利于進行監督。”

1995年中央頒布了旨在加強監督和預防腐敗的三項制度(即: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禮品登記制度、國有企業業務招待費報告制度)。

1996年1月,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提出“反腐敗領導機制”、“三重一大”(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讨論作出決定,不準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加強黨内監督的“五項制度”。

“十五大”至“十六大”的監督關口逐步推進階段

此階段提出了戰略思路——提出了源頭治理和“三公開”(村務、廠務、政務公開);确定了抓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正式出台;制定了措施——中紀委、中組部聯合巡視制度,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直接領導的試點;對地縣黨政主要領導任免實行黨委全委會票決制,紀委書記列席同級黨委書記辦公會、參加書記辦公會、擔任同級黨委副書記,改派出機構的雙重領導為直接領導;突出了重點——治本抓源頭,着重推進權、錢、人三項制度的改革。

“十六大”以來的從權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轉向階段

十六大當選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的吳官正,高度重視并努力發揮制度建設在反腐敗中的作用,提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2003年2月17日,吳官正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的報告中指出:“積極穩妥地開展對派出紀檢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試點工作,調整職能,理順關系,通過改革,切實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這是進行試點以來,首次向社會公開這個問題。

此前,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為接受中央紀委統一管理、直接領導第一批試點的3個單位。國家工商總局的9名 紀檢監察幹部成為了最早從本單位脫離出來,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的紀檢幹部。派出機構的領導體制由中紀委、監察部與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為由中央紀 委、監察部直接領導,這是派出機構領導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為此,中央紀委監察部還專門成立了統一管理試點辦公室。商務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改委、國 土資源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8個單位先後參與試點。

2003年10月14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把十六大報告關于“反對和防止腐敗”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适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2004年4月7日,在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會上,吳官正宣布,中央紀委監察部今年要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

紀檢體制改革的兩條線

25年紀檢體制改革的兩條線,前一條線改革紀檢領導體制是主線,後一條線提升紀委書記規格是副線。由于紀檢領導體制改革牽涉面較大,而提升紀委書記規格相對比較容易,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是通過後一條線來推進前一條線的改革。

改革紀檢領導體制

1979年剛重建時,紀委隻受同級黨委領導,名稱也放在同級黨委内。中央紀委及地方紀委的老同志們從近60年的建黨史和30年的執政史,特别是從十年“文革”史中,最早認識到這種領導體制會嚴重制約黨内監督的有效性。1980年,根據“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紀委同志提議”,改為雙重領導,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十二大”後不久,紀委名稱從黨委名下分了出來。此後,雖然“雙重領導”的提法未改,但“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的提法也未再提及。由于“雙重領導”在 提法上沒有了以誰為主,因而在實踐中便是誰為主就是誰領導。在人、财、事三權上,人權、财權通常由當地黨委掌握,因此對人、對錢的領導自然便以同級黨委為 主。上級紀委的領導,最多體現在對下級班子成員的任用上,或征求意見或征得同意。業務工作也即事權的領導,通常以上級紀委為主。但由于人權、财權控制在同 級黨委手中,做什麼事上級紀委可以安排,事怎麼做卻得聽從同級黨委的意見。在“雙重領導”體制下,盡管黨不斷賦予地方紀委包括加強黨内監督“五項制度”在内的種種權力,然而,卻絕少有人敢于行使這些權力。

不同的領導體制決定不同的評價體系,從而也導緻不同的價值取向。于是,“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看得見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見;幹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幹不好”遂成為紀檢監察機關及幹部很難跨越的三大難關。20世紀50年代的“反右擴大化”和“反右傾”時,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僅不可能反對和抵制,而且還充當了積極的執行者。上世紀60年代毛澤東同志錯誤地發動“文化大革命”時,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委除了支持和贊成外,更不可能有任何異議。即使這樣,“中央文革”仍然覺得紀檢監察機關礙事而将其撤銷。

如今,中央決定,中央紀委監察部今年要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将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黨組雙重領導改為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統一管 理,直接領導。這是紀檢領導體制改革的必然方向。或許可以這樣認為,如果目前暫時不從分權入手,對地方黨委領導體制進行改革的話,那麼,紀檢監察機關從對“條條”的直接領導到對“塊塊”的直接領導,其間的距離,大概不過一步之遙。

紀委書記規格的提升

在25年的實踐中,通過改革紀檢領導體制使監督關口前移是相當困難的,而通過提升紀委書記規格使監督關口前移則相對容易一些。

于是,提升紀委書記的規格,就成為這些年來迂回前移監督關口,推動紀檢領導體制改革的一條副線。紀委書記由最早不進同級黨委班子到進入班子,由不是同級 黨委常委到擔任同級黨委常委,再到列席并參加同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擔任同級黨委副書記。從非黨委班子成員到同級黨委副書記,監督的關口随紀委書記規格的提 升而不斷前移,距離“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施黨章規定範圍内的監督”也隻有一步之遙。

四分之一個世紀以來,中央紀委在黨中央的重視和支持下,在提升紀委書記和内設機構的規格上做了大量工作。

以陳雲為代表的十二屆中央紀委,解決了部分紀委書記由列席同級黨委常委會為參加同級黨委常委會的問題。

以喬石為代表的十三屆中央紀委,通過中央紀委、中組部聯合行文頒發的通知,使各級紀委内部機構的地位和配置得到提升。

以尉健行為代表的十四屆中央紀委,通過轉發地方紀委書記參加同級黨委書記辦公會的有關通知,通過中央紀委全會形式出台一些改革舉措,使監督關口依托組織的力量穩步前移。

以尉健行為代表的十五屆中央紀委,通過加強黨内監督“五項制度”、擔任同級黨委副書記、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全委會票決制、選擇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直接領導的試點等,使監督關口不斷前移。

以吳官正為代表的十六屆中央紀委,在黨中央的領導和支持下,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實現了從權力反腐為主轉向制度反腐為主的過渡。開始了制度反腐的發轫和 加力。三個顯著和重要的标志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确提出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适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十三年磨一劍的《黨内監督條例》在2003年底正式頒發;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實現對“條條”紀檢監察機關的“直轄”。

對派駐委部的紀檢機構全面實行統一管理,就是各部委的紀檢組長、監察局長不再從所在部門産生,而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委派;各試點單位不再受同級黨組領導,而受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

部長與省委書記相比,省委書記的确更需要監督。用巡視來監督省委書記,用派駐來監督部長。與此前既不及時又不到位的監督相比,的确有明顯的進步。但是,這僅是“中策”而已。對于發展黨内民主和強化黨内監督來說,真正的“上策”,應該是對黨委“議行合一”的領導體制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權。目前,離黨内監督關口前移到最佳位置僅剩一步之遙。

“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看得見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見;幹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幹不好”遂成為紀檢監察機關及幹部很難跨越的三大難關。

(摘自《中國紀檢監察廉政建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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